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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9月起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信息发布者:周菊珍
    2017-09-07 12:15:21   转载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异地包括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该办法自9月1日开始执行。

    原标题:9月起湖南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长沙晚报9月4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发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异地包括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该办法自9月1日开始执行。

    三类人员可申请直接结算

    《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其中,三类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此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因突发疾病进行门诊急救或抢救72小时内转住院的医疗费用除外),及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此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带住院相关资料(包括住院收据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政策办理医保支付结算。

    直接结算需登记备案

    《办法》指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其中,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

    《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参保地政策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结算执行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在市级协议医疗

    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结算支付政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非省级协议医院和市州协议医院就诊时,执行参保地政策。

    已纳入单病种管理、大病保险、门诊特殊病、日间手术等待遇政策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出院时,应结清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参保人员未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回参保地办理报账时,参保地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获取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明细,按照医保支付待遇政策核算支付结算额度,不得采用手工录入方式进行医保支付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5.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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